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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网络立法监管缺一不可

作者:billionnet 发布于:2013/9/6 10:41:10 点击量:

7月中旬以来,多个相关部门联手关闭掉了274家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危害青少年的非法网站,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交口称赞。

    青少年身心均不成熟,各类网络不良信息对其危害极大,堪比精神鸦片,大批量关掉非法网站对于保护青少年的积极意义十分显著。如一位家长所言,“关掉一个色情网站,胜过父母对一个孩子苦口婆心几年的教育”。但是在当前的互联网现实条件下,关掉一个网站很容易,再开一个网站也未见得有多难。因此,要从根本上净化网络环境保护好青少年,就应该建立长效机制,坚持依法治网,将法网全面覆盖在互联网之上。

    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在青少年和互联网之间更应该设置一道法律的防火墙——这已经被许多国家的立法实践所证明。以他国为例,美国就制定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此外,还有儿童在线保护法等。近年来,由于缺少法律保护,让青少年直接面对网络冲击的严重后果正在日益凸显: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曾经发布分析报告表明,80%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网络有关;网络不良信息对于青少年的人格养成负面影响巨大,如同专业人士所指出的:“喜爱网络游戏的犯罪人中对‘格斗游戏’的偏爱相对突出,对网络游戏的钟爱更强化他们的好斗性和暴力行为倾向。”

    在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于网络向青少年传播有害信息方面的相关规定都存在不足。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但这一条款没有针对网络信息的传播作出规定,“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范畴相对于网络上各种各样的信息范围显得太窄。又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这一条款虽然对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未成年人传播有害信息有所规定,但对网络传播的方式和手段只是作出了较为一般的概括性规定,针对性不强。

 有鉴于此,有必要考虑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从根本上确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原则。比如,确立信息分级和过滤技术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应用;对限制或禁止未成年人浏览的有害信息、不良信息和成人信息的范围,作出明确法律界定;确立网络服务提供商、信息内容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提供者、运营商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有害信息侵害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从社会发展趋势看,当代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无法回避互联网,只有完善法律管好网络,才能真正保护好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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